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顾客购物时摔伤 “老板”众多谁来赔
作者:雷娜 李莉  发布时间:2016-02-26 17:10:38 打印 字号: | |
  桂林市的一对姐妹在服装店购物时,因板凳突然被店员拿走,姐姐一屁股坐空摔在地上受伤。索赔时她才发现这家店有几个“老板”,到底该由谁赔偿扯不清楚。不久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服装店里出意外

  林丽在桂林市一家公司当秘书。2012年10月4日,林丽陪妹妹到桂林市正阳路步行街一家经营少女品牌的服装店买衣服。妹妹挑选衣物时,林丽坐在店内的凳子上小憩。

  “姐,帮我看看这件衣服好不好看。”听到妹妹的呼唤,林丽起身去当参谋。一番评头论足后,林丽准备重新坐刚才那张凳子。就在这时,店里的服务员突然拿走了凳子,林丽一屁股坐空,重重摔倒在地。她觉得臀部一阵剧痛,一时间站不起来。

   随后,林丽在一名服务员陪同下,到附近药店里买了一些药拿回家治疗。伤势比林丽想象的严重,她自行治疗了几天不见好转,只得到医院求医。

  同年10月12日,医生诊断林丽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骶部软组织损伤。林丽先后跑了五六家医院,并于2013年4月至5月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出院时,医嘱林丽继续门诊治疗,全休1个月。2013年8月底,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林丽为双臀肌筋膜炎、腰椎间盘突出症、双股内收肌损伤、双阔筋膜张肌炎。林丽在医院折腾了两年多,截至2015年3月,共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

  林丽为治疗向公司请了5个月的病假。她原本每月工资3200元,因病休只能拿到900元。2013年5月,林丽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要求四名老板赔偿

  向服装店索赔时,林丽更感到闹心。原来,这家小小的服装店竟然有几个“老板”:门面产权属于一家食杂公司,而店面悬挂的营业执照是服装店,负责人是全洪,全洪将门面出租给金芳经营少女服装品牌。林丽摔伤时,服装店的真正经营者却是方明和覃美。

  林丽多次向该服装店索赔未果,只好将这一溜“老板”全部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万余元。

   全洪、方明、覃美、金芳收到起诉状后,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7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庭审时,林丽说:“我还曾慕名前往湖南求医,可时至今日,我所受损伤仍未治愈。事故发生后,我多次到服装店索赔,但没有任何结果。据我所知,全洪系服装店工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而方明、覃美、金芳系事故发生时该服装店的实际经营者,所以他们4人应对我的损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打电话向金芳核实服装店的经营情况,并制作了通话录音。林丽表示认可法院制作的通话录音,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实际经营者赔偿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丽在服装店消费时,服务员突然搬走凳子导致她摔伤受损,方明、覃美作为服装店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林丽作出赔偿。林丽疏忽大意,没看凳子就往下坐,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到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过错,酌定林丽自负40%责任,方明、覃美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服装店老板全洪将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出借给方明、覃美使用,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丽摔伤时,因金芳已不是服装店的经营者,因此金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秀峰区法院核定林丽因伤治疗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共计3.67万余元,方明、覃美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2万余元。法院认为林丽所受损伤确系给自身生活、工作造成较大妨碍,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支持30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方明、覃美给付林丽人身损害赔偿金2.5万余元,全洪对方明、覃美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林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秀峰区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雷娜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