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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KTV为幌子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作者:何玉婷  发布时间:2016-01-28 11:36:33 打印 字号: | |
  为生财有道,覃某等5人专门选取一偏僻之地开设提供他人吸毒、玩耍的KTV,未成想天网恢恢,KTV正式开张当晚即被公安民警查处,5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15年8月31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谭某、郭某、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谭某、郭某、欧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覃某等5人均获刑。

  2014年12月底,被告人覃某提议为营利开设一处提供他人吸毒、玩耍的KTV,被告人郭某、欧某、侯某、刘某先后同意参与并经商量后,由郭某租赁下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芦笛岩公园附近的“某某山庄”的一栋楼房二楼作为营业地点。2015年3月21日晚,覃某等5人将“某某山庄”KTV“333”“666”“888”号3个包厢提供给李某某、仲某某等52名吸毒人员在内玩耍和吸食毒品“K“粉。2015年3月22日0时许,公安民警对该KTV进行盘查,将被告人覃某等5人以及其他在KTV中涉嫌吸食毒品“K“粉的李某某、仲某某等52名吸毒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进行尿液吸毒检测,李某某、仲某某等52人的尿液中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郭某、欧某、侯某、刘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覃某等5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候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刘某管制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