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为一对新人操办婚宴,婚宴结束却收不到钱。为追讨婚宴款,饭店将这对新人告上法院。而这对新人以在饭店举办婚礼席间遇两次停电,导致婚礼现场混乱嘈杂为由,反诉饭店毁了他们的婚礼,除拒绝支付婚宴款外,还要求饭店登报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1月22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婚礼中两次停电 宾客纷纷早退
2015年7月15日,陈强、林莉在桂林市解放西路一家饭店预订20桌婚宴,支付了1000元定金。7月23日晚,林莉、陈强身着盛装在饭店一楼迎接完宾客后,前往三楼宴会厅举行结婚典礼,不料刚走到三楼楼梯口,饭店里的灯突然全部熄灭。婚礼现场变得混乱,孩子的哭闹声、碗筷的撞击声、客人的抱怨声让一对新人陷入慌乱。
新郎陈强摸黑找到饭店经理,一问才知道原来饭店停电了,由于没有备用电源,饭店方面也不知道何时能恢复供电。新娘林莉当时已有4个月的身孕,听到这个消息,急得差点就晕过去。
无奈之下,陈强和林莉在黑暗中互相搀扶着走上红毯举行结婚典礼。他们摸索着交换戒指、倒香槟,父母的致辞、证婚人的发言都被淹没在现场的嘈杂声中,本应十分美好的婚礼变得一片混乱。十几分钟后,终于来电了。陈强和林莉松了口气:至少这样不会影响来宾进餐。然而,酒席过半时,饭店再次停电。这下宾客们纷纷嚷着开始离席。这次停电虽然只有几分钟,但宾客已被坏了兴致,没多久便走了一大半,原先花3000元定好的两个KTV包厢也来不及邀请宾客去,黑暗中还有亲友丢失钱包等财物。看着婚礼弄得这样失败,林莉气得哭了一夜。
饭店追讨婚宴款 新人反诉索赔
婚礼被毁成这样,陈强夫妇拒绝付款。
眼看协商无法解决,2015年9月,饭店提起民事诉讼,向陈强夫妇追讨婚宴款1.4万余元。
“婚礼弄成这样,不让你们赔钱就不错了,还敢问我们要钱?”陈强夫妇提出反诉,要求饭店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5年12月16日,秀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饭店认为,陈强夫妇定的婚宴饭店已经如期为他们安排,他们应当如数支付婚宴款。
陈强夫妇则认为,饭店没有备用电源、没有处理婚礼停电等情况的设备和经验,却承接他们的婚宴,属于消费欺诈。婚礼过程中,饭店两次停电,给他们和亲朋好友带来很大伤害,且新娘林莉因此事郁闷失眠多日,对腹中胎儿也可能造成影响,要求法院驳回饭店追讨婚宴款的请求,并要求饭店连续两周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饭店和陈强夫妇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消费婚宴要付款 饭店有错应赔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强夫妇在饭店提供的场所举办婚宴,饭店提供食品以及有关设施,陈强夫妇向饭店支付对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陈强夫妇在饭店实际消费17桌,共计1.3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定金,应当支付给饭店1.2万元。本案属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陈强夫妇有权选择要求饭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释明,陈强夫妇选择要求饭店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们不能再以管理不善、消费欺诈等理由要求饭店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指出,婚礼对于每一位新人来说都是特殊而值得永久纪念的时刻,依照风俗习惯在良辰吉日顺利举办婚礼对新人及其家人而言是一件美好而又难忘的人生经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新人的终生遗憾。饭店的经营管理存在缺陷,在婚礼仪式及婚宴过程中两次遭遇停电却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弥补,致使婚礼仪式在黑暗中进行,破坏了婚礼的完整性,影响了婚礼的喜庆气氛,给陈强夫妇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此,饭店具有过错,应当赔偿陈强夫妇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陈强夫妇的精神损失已经获得经济赔偿,因而不能再要求饭店登报道歉。
秀峰区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强夫妇给付饭店餐饮服务费1.2万元,饭店赔偿陈强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