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若留下遗嘱,一般按照老人的遗嘱执行。然而有时候就算子女能拿出遗嘱,纠纷依然发生。桂林市的林子英姐弟为父亲的遗嘱是真是假,打了3年的遗产继承官司,遗嘱也做了2次司法鉴定。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这场遗产之争才最终尘埃落定。
父母遗产继承起纷争
桂林市民林崇明与杨俊丽夫妇生育了林子英、林家燕、林海刚、林美霞、林红夏5个子女。两位老人先后在2000年5月和2011年3月辞世。不幸的是,2011年底,林红夏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罹难。林红夏有一女儿黄小芳。
林崇明名下留有桂林市丽君路的房产一套,杨俊丽名下则留下正阳路步行街铺面两间。正当几个姐妹盘算着如何分割遗产时,林海刚拿出一份父亲林崇明的遗嘱,遗嘱上写明丽君路的一套房子和正阳路的两间铺面归林海刚所有。
这份遗嘱让其他姐妹们始料未及。林子英、林家燕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父亲不可能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弟弟。林美霞则称母亲早就把正阳路步行街的铺面以4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她了,不可能又作为遗产给林海刚继承。林红夏的女儿黄小芳认为,她有权代母亲林红夏继承遗产。可林子英、林家燕说,黄小芳并非林红夏的亲女儿,没有继承权利。
为了继承遗产,2012年,姐弟几个闹上法院。2013年7月12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子英、林家燕、林美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为由予以撤销,发回重审。2014年9月,秀峰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开庭审理。
姐弟为争遗产各有招
法院重新审理时,林子英、林家燕说,1988年,父亲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丽君路的一套房屋,应作为继承遗产。林子英、林家燕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暂住在弟弟林海刚家中,母亲的存款及铺面的租金都归林海刚管理使用。母亲留下的铺面现在月租金1万元。2011年3月,母亲去世,铺面的租金应该由姐弟几个平分。因为林红夏已经去世且没有留下子女,因此姐弟4个每人应分得铺面租金的四分之一。
林海刚辩称,父亲去世前对丽君路房产和正阳路两个铺面均立有遗嘱归他一人所有。其中,正阳路的一个铺面是用他当时经营报刊亭的收入购买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在母亲重病期间,林子英、林家燕和林美霞曾接母亲回到丽君路家中照顾,但在几天的照顾时间里却任由母亲在床上大小便,对母亲的身体没有进行清洗,造成母亲大小便处周围大面积溃烂导致病情加重,幸好我及时发现并送到医院救治。父母亲病发直到去世,他们的生活起居、抓药喂药、煮饭喂饭、端屎端尿等都是我及我的妻子照料服侍,甚至母亲去世后的治丧、入土、造坟、建碑等后事均由我一人办理,林子英、林家燕和林美霞均不理会,她们不应当分得母亲的遗产。”林海刚如是说。
林美霞辩称,母亲已经将正阳路的两个铺面卖给她,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她将69万元的存单交给了母亲。现在该房产的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房产有关材料均在她手上,足以说明母亲将房产卖给她是其真实的意思。她已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实际管理铺面,这两处铺面系其个人财产。林美霞还认为,黄小芳与林红夏没有任何的关系,依法不能代位继承。
黄小芳称,她是林红夏唯一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遗嘱真假成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林海刚提交父亲留下的遗嘱。该遗嘱载明:“本人百年后在本市房屋和铺面全交给我儿子林海刚经管、所有。林崇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林子英、林家燕申请对纸条上的字迹是否为父亲林崇明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并提供日期为1952年2月的《林崇明自传》等相关资料共12份作为样本。
秀峰区法院依法委托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海刚提交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遗嘱页面上字迹是林崇明本人书写。
林子英、林家燕、林美霞对这一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1999年2月7日至2000年3月7日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8张,1979年6月至1984年8月的工资发放签名资料13张作为样本。法院依法另行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海刚提交的上述纸条再次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检材标称时间1999年3月1日的“遗嘱”内“林崇明”签名与样本文件内同名签名不是一人所写。
两份笔迹司法鉴定结果大相径庭,林海刚提交的遗嘱是真是假成了焦点。秀峰区法院认为,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样本距今时间较长,而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依据的样本为与遗嘱书写时间相近的钢笔字迹材料,故后者证明力更高,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理清关系明断案
秀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崇明生前购买的房改房及登记在杨俊丽名下的铺面属于林崇明与杨俊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崇明、杨俊丽已先后去世,上述房产应属于林崇明与杨俊丽的遗产。林海刚辩称正阳路的两个铺面均系其出资购买,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正阳路的两个铺面均登记在杨俊丽的名下,林海刚称铺面是他个人的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林美霞辩称母亲杨俊丽已经将正阳路的两个铺面出售给她,该铺面是她个人财产。法院认为,林美霞仅提供了她与杨俊丽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美霞称其已支付全部房款,而她提供的付款凭证为一张存单,且存单上的存款人仍然是林美霞。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房产目前仍登记在杨俊丽的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
法院认为,黄小芳系林红夏女儿的事实有林红夏的离婚证、医院的病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而且林子英、林家燕及林美霞提出的黄小芳不是林红夏的女儿主张,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林红夏系林崇明及杨俊丽的女儿,她在林崇明、杨俊丽死亡后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她在遗产分割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依法应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黄小芳。故黄小芳享有转继承权。
法院认为,登记在林崇明名下的房屋及登记在杨俊丽名下的铺面属于林崇明与杨俊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崇明与杨俊丽各享有上述房产的一半份额。林崇明于2000年5月死亡。因林崇明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即由林崇明的法定继承人6人各继承其享有份额的六分之一。因杨俊丽于2011年3月死亡,在她死亡前未分割林崇明的遗产,其应继承林崇明遗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以及本应属于她的一半房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林子英姐弟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林红夏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黄小芳转继承。正阳路两铺面是作为整体出租的,2011年3月杨俊丽死亡后,铺面租金一直由林海刚收取,现林子英、林家燕要求依法分配铺面租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林子英、林家燕、林海刚、林美霞、黄小芳应当按其享有的铺面份额分配租金收入。
不久前,秀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崇明夫妇的遗产由林子英、林家燕、林海刚、林美霞与黄小芳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正阳路步行街两个铺面从2011年3月后的租金由5人各享有五分之一,此前林海刚收取的租金42万多元由林海刚给付另外继承人每人8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