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无牌助力车上路时遇交警检查,强行驾车逃离,并将协警吴某撞伤。7月6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
今年4月1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助力车在桂林市翠竹路与黑山路交叉口靠航空大酒店旁的非机动车道的车棚下等待信号灯时,执勤民警王某上前要求其将助力车熄火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李某因驾驶的车辆无合法上路手续,害怕车辆被查扣,遂加速驾驶助力车想逃离,民警王某用手推在其车前部,李仍继续加油前冲,挣脱民警王某后往旁边的非机动车道驶去。身穿警服在旁协助执勤的协警吴某从非机动车道等待区上前拦截,李某驾驶助力车将其撞倒在地,致使吴某头部受伤,李某摔倒在地被追上的民警王某控制。之后,民警王某将其带至岗亭接受处理,协警吴某将助力车推行至岗亭。在岗亭旁,李某趁民警不备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助力车内的相关信息查到其联系方式,于当日中午12时电话通知其到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接受处理。4月16日下午15时许,李某主动投案。4月22日,李某的家属自行赔偿执行公务受伤的协警吴某经济损失,吴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协助交警执行职务的辅助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后接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家属能主动赔偿受伤的协助交警执行职务的辅助工作人员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