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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打砸九辆车 赔偿损失获缓刑
作者:雷娜  发布时间:2015-04-17 10:12:34 打印 字号: | |

   桂林一男青年一连到3家汽车店用砖头砸或脚踩损坏9辆小轿车,其中有2辆宝马轿车。3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黄某是个90后青年。2014年11月29日7时许,黄某到桂林市秀峰区某名车城,用砖头将店内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的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砸坏,接着又将旁边另一辆上海大众“桑塔纳”牌小轿车的车门和车左后窗砸坏。7时10分许,黄某又来到另一家名车生活馆,跳上一辆白色“宝马”汽车上,用脚将该车引擎盖踩凹陷,接着又跳上旁边另一辆褐色“宝马”汽车上,用脚将该车引擎盖踩凹陷。7时20分许,黄某再到另一家汽车店,用砖头将停放在门口的5辆“长安”牌小轿车的挡风玻璃、引擎盖等砸坏。

  黄某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庭审前,黄某的家属与3家汽车店均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汽车店经济损失共计3.89万元,赔偿款已由黄某的家属全额支付,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秀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并且全额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其居住地基层组织提交了帮教材料,愿意对黄某进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种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非法毁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要被依法追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先后到3家汽车店故意毁坏9辆小轿车,并造成共计3.89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