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行政单位1个,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设10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
(二)基本职能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秀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4、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负责秀峰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1、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在职人数54人,离休2人,退休22人。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报表(图示)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报表、“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2015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收入预算2743.53万元。同比增加461.65万元,同比增加20%。其中:公共预算拨款2452.53万元,上级财政补助237万元,上年结余54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5年支出总预算2743.53万元,基本支出549.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同比增加20.18万元,同比增加3%。项目支出2194.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同比增加441.47万元,同比增加25%。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三类,其中:公共安全科目2655.8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6%,同比增加456.97万元,同比增加20%;医疗卫生53.54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1%,同比增加4.06万元,同比增加8%;住房保障支出34.15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1%,同比增加0.61万元,同比增加1%。
二、2015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2743.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9.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同比增加20.18万元,同比增加3%。项目支出2194.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同比增加441.47万元,同比增加25%。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461.63万元,同比增加15.5万元,同比增加3%,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离退休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89.2万元,同比增加185.2万元,同比增加30%;案件审判5万元,同比减少5万元,同比减少50%。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为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两庭建设1400万元,同比增加400万元,同比增加40%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审判业务大楼建设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53.54万元,同比增加4.06万元,同比增加8%,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法院在职干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34.15万元,同比增加0.61万元,同比增加1%,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统一规定,为法院在职干警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5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公务接待费。2015年预算27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二)公务用车费。2015年预算45万元,与上年持平。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法院日常公务活动、审理和执行案件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