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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撞上玻璃牙受损 两年二诉商家终获赔
作者:谢 挺 屈斐琳  发布时间:2015-03-10 11:39:42 打印 字号: | |
  桂林山水每年都吸引着不少游客慕名前来,2012年底来桂林旅游的王女士在正阳路步行街逛街时,因撞上一家店面的玻璃墙而导致牙齿被撞断,在施行牙齿拔除术后需进行植牙治疗,王女士认为商家用透明玻璃做墙面且无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导致自己牙齿受损的直接原因,遂将商家告上法院求索赔。近日,这起历时两年、经两次起诉并横跨京桂两地的身体权纠纷案终于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王女士得到了商家2万余元的赔偿。

2012年底,在北京工作和生活的王女士与闺蜜到桂林旅游,11月10日晚上,她走到正阳路步行街一家个体服装店门口准备进店时,撞上该店大门旁的玻璃幕墙导致上排两颗门牙受伤,该玻璃幕墙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仅在左下角贴了一张招聘广告。王女士受伤后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上排门牙外伤,回京后她到北京的口腔医院进行问诊并接受治疗共计18次。

  2013年11月,王女士第一次向秀峰法院提起诉讼,后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最终因与商家未能协商一致,王女士又在2014年7月向该院提起第二次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服装店业主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当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 未尽此项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店业主在店门口设置了透明玻璃幕墙,理应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在玻璃门上张贴足以使消费者或过路行人辨识的标记。但其事发前仅在玻璃幕墙左下角贴有招聘广告,从该广告大小来看,尚不够明显,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由于被告在设置玻璃幕墙时未尽警示义务,应当在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试图进入店铺时应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其将未设出入口的玻璃幕墙误认为系店铺入口而径直撞上,存在过失,也应对自身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案件主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本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谢 挺 屈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