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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就餐意外遭烫伤 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一审被赔偿
作者:蒋 峰 屈斐琳  发布时间:2015-03-10 11:38: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在就餐过程中被烫伤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定餐馆的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对该损害后果承担80%的侵权赔偿过错责任,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201.17元。

       本是欢度儿童节 怎料就餐被烫伤

  2014年儿童节前夕,六岁的依依随父亲和同班同学、同学家长等多人到秀峰区一家风味馆的三楼就餐,在服务员陆续上菜的过程中,依依离席到包厢外的楼梯间厕所如厕,因同学在一旁嬉戏打闹,餐馆三楼过道空间狭窄,上菜的服务员在避让不及的情况下,失手将热汤泼洒到依依身上,导致依依全身达10%的烫伤创面,依依随后被紧急送到医院进行了为期十二天的住院治疗,经出院诊断为中度烧伤,需后期进行持续治疗以预防疤痕增生。事发后因私下协商不成,依依父母将该餐馆的经营者告至法院索赔偿。

  经法院现场勘验,该风味馆系自家住房改建而成,楼梯和过道空间狭小,是服务员上菜和顾客进出的共用通道。

       餐馆安保义务未尽到 担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林某作为餐馆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注意到房屋的格局不符合餐馆经营的标准和规范,因楼梯和过道空间狭窄,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顾客人数多时与端菜的服务员因避让不及而相撞的情形,其应当为此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事发当天,服务人员上菜时,在通道空间停留小朋友较多的情形下,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被告林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依依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张某为该风味馆的登记经营者,也应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父母监护义务未尽到 担次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对其身体、健康和安全负有监护义务。事发当天,依依随父亲外出就餐,其父亲对就餐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在上菜过程中让依依单独去上厕所,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被烫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他们二人的监护关系,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秀峰法院认为依依父母与二被告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比例以2:8为宜,在认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计算赔偿数额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林某和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已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本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蒋 峰 屈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