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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驾驶员车祸身亡 被挂靠公司成被告
作者:欧瑾琳  发布时间:2014-10-31 16:54:23 打印 字号: | |
  多数车辆运营者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管理费得以单位名义进行营运,部分实际运营者会另雇佣驾驶员开车。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雇佣驾驶员请求认定与被挂靠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两者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12年,被告桂林云顶客运公司、第三人王辉签订了《贷款车辆挂靠协议》。后第三人向银行贷款56万元用于购买涉案车辆,被告公司承诺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第三人将其贷款购买的货车挂靠于被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在车辆登记信息一栏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公司。

  运营期间,第三人雇请毛来福驾驶涉案货车,期间由第三人每月向毛来福发放报酬,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亦未为毛来福购买社会保险。

  今年5月17日,第三人再次雇请毛来福驾驶涉案货车从事货物运输。5月19日4时40分许,毛来福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货车上驾乘人员毛来福、唐小凯当场死亡。之后,毛来福的妻子李肖将被告公司诉至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毛来福与桂林云顶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毛来福在生前系由第三人雇请并服从第三人管理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第三人为此向其发放报酬,毛来福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方并非被告公司,其接受工作的指派方以及报酬的发放方亦非被告公司。涉案车辆系由第三人王辉挂靠于被告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车辆挂靠协议》的约定,在挂靠期间系由第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桂林公司不参与车辆的经营及利益分配。据此,第三人雇请毛来福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被告公司授权车主雇请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毛来福并不是被告招用的劳动者,也并非两第三人以被告名义招用的劳动者。综上,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