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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栏杆间隙大 男童坠楼落残疾
作者:蒋湘华 陈芳  发布时间:2014-05-23 15:42:40 打印 字号: | |
  母亲下楼取包裹,3岁儿子独自在家,结果从六楼阳台的栏杆间隙处坠落受重伤,虽经抢救治疗挽回了生命,但身体落下残疾。伤者父母代理孩子起诉楼房开发商,索要各项赔偿共计24万元。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开发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孩子17万余元。

缘起男孩钻栏杆 坠下六楼受重伤

  小杨在桂林市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工作,其妻小英为照顾好家庭和儿子洋洋,做了全职太太。2010年,小杨夫妇在桂林市叠彩区购买了一套位于六楼的商品房,装修好搬迁入住,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2013年4月10日14时许,小英下楼取包裹,将3岁的洋洋单独反锁在家中。不料在此期间,洋洋从六楼阳台栏杆的间隙处坠下楼,幸好在坠落过程中被三楼的晾衣杆挡了一下,减缓了下降的速度,才幸免于难。但是,洋洋伤得很重,送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及右额叶脑挫伤,鄂部软组织及右大腿皮肤挫裂伤,双侧股骨等三处骨折。洋洋先后到解放军第一八一中心医院等区内外5家医院就诊,历经6个月的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稳定,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余元。

  小杨夫妇认为,洋洋从六楼阳台坠落,是因为阳台栏杆的间隔过大,不符合设计标准,楼房的开发商对洋洋坠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确定索赔金额,小杨夫妇送洋洋去做伤残鉴定,支付了700元鉴定费。2013年10月,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洋洋左眼构成八级伤致,双下肢构成十级伤残。

家长阳台有隐患 要开发商赔24万

  拿到鉴定结果,小杨夫妇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1月4日,小杨夫妇代理洋洋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洋洋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3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开发商认为其出售的房屋阳台系依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设计,设计图依法经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并报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备案,不存在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情形。“小杨夫妇在购房时,已经详细了解房屋的结构、朝向及设施的状况,且小杨是建筑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应当能够发现楼房的阳台设计对小孩安全存在不利因素,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事发当天,小英将儿子独自留在家中,致使洋洋脱离监管后坠楼受伤,小杨夫妇疏忽大意未尽监护职责,对孩子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开发商如是说。

  诉讼期间,为查清涉案阳台栏杆是否间隙过大,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阳台的东面和南面有栏杆,均分别由5根横杆组成。南面反边(从地面往上砌出的水泥台阶)与最近一根横杆的间距为17厘米,依次往上横杆之间的间距为14.5厘米、15.5厘米、15.5厘米、18厘米;东面反边与最近一根横杆的间距为17.5厘米,依次往上横杆之间间距为14.6厘米、15.8厘米、15.6厘米、17.5厘米。阳台护栏中间三根横杆之间安装有塑料挡板,护栏以上是不锈钢防盗网,该网纵向钢管之间间距为10.5厘米。

法院双方有过错 按二八比例担责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厘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建设房屋时应当遵照执行。

  法院说,涉案房屋阳台横杆的间距最大为18厘米,最小为14.5厘米,均超过规定的11厘米,而阳台南面、东面反边与最近横杆的净间距分别为17厘米、17.5厘米,且无任何护板遮挡,也违反规定。因此,涉案房屋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售给小杨夫妇,且此隐患正是洋洋坠楼的客观原因,故开发商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洋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洋洋的父母是否有疏于监管的责任,法院认为,3岁的洋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杨夫妇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确保人身安全和照顾身体健康的监护义务。洋洋坠楼时无监护人在家,这说明小杨夫妇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因此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法院酌情确认开发商承担80%的责任,小杨夫妇承担20%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洋洋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开发商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洋洋16万余元。此外,洋洋受伤时不满3岁,且其伤残等级较高,治疗时间较长,因此开发商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洋洋17万余元,驳回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