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一键操作,足不出户交易完成。方便快捷的经济生活,得到不少人的青睐,也催生了一些新的诈骗手段。这不,桂林的阳女士轻信陌生人可以办理贷款的谎言,用陌生手机号开卡办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结果款未贷到,卡内存款被转走近5万。阳女士将开户银行诉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银行卡纠纷案。
为贷款用陌生手机号办卡
2013年夏,桂林市的阳女士为购房贷款的事情发愁。一天,她收到一条来自南宁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称可以办理贷款并附有贷款条件。阳女士被短信内容吸引,立即回电话咨询,对方要求她去银行为这陌生手机号码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以方便放贷。阳女士遂来到一家银行办理,因其提供的不是本人手机号,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开办银行卡。
7月16日,阳女士又来到另外一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以阳女士提供的陌生手机号码为其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理财版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但阳女士在申请表中手机银行项下的两种登录选项“开通手机银行号码登录”及“开通手机银行用户名登录”均未勾选,仅在“开通手机银行号码登录”后填写了签约陌生手机号码,且“短信通知”栏勾选并载明了签约的陌生号码。
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向阳女士出具了个人网上银行风险提示,载明多种诈骗手法,并告知多种防范技巧,包括“不要向陌生人转账,在注册网银时不要预留陌生人的手机号码”、“不向任何人透露您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和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等”。阳女士在银行出具的签约确认单上签名,对客户名、卡号、网上银行客户所属市场细分、手机银行客户所属市场细分、是否开通用户名登录等予以确认。同时,阳女士还用开户的陌生手机号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客户短信服务协议书,定制短信服务,银行向她交付了动态口令牌。
刚向卡内存款即被转走
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阳女士使用陌生人提供的密码设置了初始密码。银行卡业务开通后,阳女士马上在银行修改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密码。之后,通过网上银行完成了一笔10元的转款业务。随后,阳女士想再次修改手机银行密码却未能成功,银行遂关闭她的手机银行业务,为其重新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因此,阳女士所留的签约手机号仍是原来的陌生号码,但随后阳女士又修改手机银行密码时仍未成功。
办完银行卡之后,陌生手机号的使用人要求阳女士将5万元存入新办理的银行卡以证明其经济实力,她遂向卡内存入5万元。但等她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4.99万元已被他人转走,经向银行了解系通过手机银行业务完成的转款。
当日,阳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就阳女士被诈骗案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为挽损失起诉银行索赔
阳女士的存款被他人转走后,她认为银行存在多项过错,才导致她造成经济损失,遂找银行索赔。因双方协商未果,阳女士于今年1月6日向秀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4.99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阳女士认为,银行向其出具的签约确认单载明“是否开通用户名登录:开通”,而该种登录方式仅能使用定向转账服务。而4.99万元被他人用手机银行转到非定向账户,银行有过错。她在多次修改手机银行密码未果的情况下,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她没有要求开通转账服务,没有约定转账限额,故她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她在开通网上银行后,自行完成了交费业务,知晓转账功能已开通。她提及的交易限额,如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银行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给予对方一定限额。”银行方面辩称,银行网站上的《手机银行业务规则》对服务范围及限额设定进行了公布,具有动态口令牌这项安全认证工具的,转账汇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银行认为,已充分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违规等不当行为。阳女士的损失,系由第三方对其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与他们无关。
银行未违约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银行向阳女士提供的银行卡服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她的损失。
关于手机银行的登录方式,法院认为,阳女士的开户申请表上,手机银行的两种登录方式,即号码登录、用户名登录均未勾选,但在“开通手机银行号码登录”后面填写了签约手机号码,应视为阳女士认同该号码登录手机银行。
关于银行的安全提示义务,法院认为,阳女士到第一家银行以他人手机号申办银行卡遭到拒绝,而被告银行为其开卡时亦已书面告知其不要预留陌生人号码。阳女士多次修改手机密码均告失败,上述情况视为其应当知道以陌生人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存在风险。之后,阳女士仍按照陌生人的要求向该账号存款,最终导致款项被转走。阳女士的上述行为是导致其损失的直接原因。
关于转账功能及限额,法院认为,服务申请表中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均对应“理财版”,网上银行开通后,阳女士还成功转账10元。因此,阳女士应当知晓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具有转账功能。对于转账限额,根据交易习惯,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银行会自行设定相应交易限额。阳女士的手机银行业务办理了动态口令牌,单笔转账4.99万元远低于被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规则》对具有动态口令牌转账汇款最高限额50万元的标准。
“阳女士办理银行卡并要求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时,银行将网上银行风险提示让她阅读并签字认可,强调‘不要预留陌生人的手机号码’等多种不安全隐患,并采用将认证资料发送给她预留手机号的保护方式。在设置密码保护方面,亦有由阳女士设置初始密码和动态口令卡两种手段。因此,银行已尽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官认为,阳女士之所以开通手机银行等业务,系相信陌生人可以帮助贷款,按照陌生人的要求预留陌生手机号作为手机银行的签约号码,并按照陌生人提供的密码设置手机银行初始密码,然后再按照陌生人要求存入5万元。她的一系列行为均表明已受陌生人欺骗,并按照陌生人的要求进行操作,避开银行为其提供的各项安全措施。故4.99万元被他人转走的责任系阳女士的上述过错行为所致,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阳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