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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盖下水道口绊倒,能提行政赔偿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4-03-20 15:36: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7月12日晚9时,林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突然被路上非机动车道正中一个无盖的下水道口绊倒,电动自行车当即侧翻,林某当场昏迷,口鼻流血不止,磕落、折断牙齿数颗,由旁人送医院急救中心紧急抢救,下唇缝合5针。此后,林某及其亲属多次向当地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林某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下水道盖不认真养护、及时更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各项损失费3万余元。

  【分歧】

  在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的职能部门,应对公用设施缺陷承担责任,应支持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起诉条件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虽然是城市公用设施的职能管理部门,但其针对公用设施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性工作,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内容,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本案的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性工作,有义务在服务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本纠纷中,虽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市民之间并没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形式,但仍然应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理。故本案依法应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对林某的起诉,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林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