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成功执结一起邻里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冰释前嫌。
原告陈诚与被告王丽、被告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诚诉称,因不知悉塑料瓶不能耐受高温油,原告将高温的猪油倒入塑料瓶并将其放置在厨房阳台,高温猪油将塑料瓶底融破,滴漏在两被告家的门台阶上。之后被告王丽、被告蒋新找到原告,认为是原告故意往被告家门口倒油,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拳脚相加,直接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为此共住院24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两被告答辩称,原告是故意将油倒在被告家门口,致使被告王丽、被告蒋新滑倒在地,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因系原告故意倒油导致双方发生打斗,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查明被告王丽被油污滑倒后,在与原告陈诚争吵的过程中率先对陈诚实施了殴打,并造成陈诚轻型颅脑损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行为已对原告的人身构成了侵害,依法应向陈诚承担赔偿责任,蒋新未参与打斗。判决如下:被告王丽赔偿原告陈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9859.87元。本案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4日生效。
但直至2013年6月20日王丽仍然未将9859.87元赔偿给陈诚,故陈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法官在评阅案卷,充分了解案情后,通知申请人陈诚与王丽到法院谈话,希望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把这次纠纷解决好。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被申请人表示与申请人一直是楼上楼下,感情不错,也不愿意为了这次的意外事件损害邻里关系。申请人也表示自己的行为是失误,也愿意与被申请人和睦相处。在本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王丽当场将9859.87元赔偿金交付申请人陈诚。该案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