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乡镇集体企业职工能否提起补办社保之诉?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17 17:12: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桂林某农机修造厂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系由农机局拨款、原人民公社筹资并划拨土地作厂址兴办的,属乡镇集体企业,现划归街道办事处管理。该厂于2003年开始已经停产至今,目前该厂仅有厂长等3名留守人员,处理遗留事务。农机修造厂成立以来,该厂职工从各村委会抽调组成,身份仍然是农民,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职工与生产队社员同样有土地承包资格,享受土地承包权。2003年根据辖区政府要求,农机修造厂的土地被征收并需要搬迁。2004年,在辖区政府主持下,农机修造厂制定了补偿办法,对在职离岗、下岗和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偿,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职工取得补偿费用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提出补偿。此后,徐某等17人以要求农机修造厂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未受理。徐某等17人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农机修造厂补缴社会保险或者承担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分歧】

  针对徐某等人的起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徐某等人原系农机修造厂的职工,现起诉农机修造厂补缴社会保险或者承担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本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乡镇集体企业并未包含其中,因此,乡镇集体企业职工能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农机修造厂本身就属于乡镇集体企业,依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未列入社保征缴范围。因此,本纠纷中徐某等人的起诉要求农机修造厂补缴社会保险或者承担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4年实际解除。农机修造厂的职工有的是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有是领取了离岗、离职补助后离开企业,双方签订了协议,意味着双方当时已经认可了结束与农机修造厂的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双方不应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

  综上所述,徐某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