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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坑施工不设防 溺死小孩须担责
作者:蒋湘华 谭婷婷  发布时间:2013-07-11 13:40:23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男孩深夜看完演出回家时,不慎跌入路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水坑溺水身亡,施工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不服,将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一一告上法庭。

   7月5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生命权纠纷案。

   深夜归途 男孩溺水不幸身亡

   2012年国庆节,桂林市秀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鲁家新村落成,举办了一系列开村文艺演出,吸引了各地游客前来观赏。

   10月3日晚,家住离鲁家新村不远的龙可兴夫妇也带着13岁的儿子小志一起去新村看表演。由于当晚看演出的人比较多,散场后在返家途中夫妇二人便与小志走散,在离芦笛公园不远的飞鸾桥处等待半小时后,二人认为离家比较近就自行返回房家中。

   小志在与同去看戏的邻居小杰一起回家的途中,因小杰自行车钥匙丢失提出要去芦笛公园路边的草地寻找一下,两人便没有沿正常路线返家,而是走过飞鸾桥继续往芦笛公园处行走。当晚22时50分许,小志在路过飞鸾桥西约100米处道路南侧时,不慎跌落路边的水坑溺水身亡。

   原来,2012年3月,桂林市环城水系公司新建两江四湖二期工程芳莲池水道项目,在桂林市桃花江芳莲池进行水道清淤护岸工程,通过招标由天力水利公司负责水道清淤护岸工程,由新天地园林公司负责桃花江流域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事发水坑正好在水道项目范围之内。

   2012年9月6日,天力水利公司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为便于绿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拆除了施工过程中设在水坑边的围栏。而负责桃花江流域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新天地园林公司于同年9月15日入场施工,小志溺亡事故发生时,新天地园林公司仍在施工过程中。

   设防不周 施工单位相互推诿

   龙可兴夫妇认为,施工单位对水坑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反而把人行道边上原有的护栏拆除,对来往路过的行人形成潜在危险,他们却没有任何作为,最终造成小志失足溺水身亡,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多次与施工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施工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赔偿,夫妇二人遂诉至秀峰区法院,请求判令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连带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156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天力水利公司辩称,水坑是原生态的鱼塘,不是施工所形成;小志不是路过,而是应邻居小孩的要求在事发现场周围寻找自行车钥匙而不慎落水;在小志溺水之前,即9月26日公司已经完成施工任务。因此,10月3日发生的溺亡事件,与天力水利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联系。且小志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

   项目业主环城水系公司表示同意天力水利公司意见,同时还认为,其已分别将桃花江芳莲池水道清淤护岸工程、桃花江流域生态驳岸、管理区园林景观工程分别已承包给天力水利公司和新天地园林公司。小志不慎溺亡发生损害事实,环城水系公司没有过错,其行为与小志溺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新天地园林公司表示,小志是在芦笛路附近转弯处出事,落水的地方并不在其施工范围,龙可兴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新天地园林公司施工地方与小志落水地方有联系。因此其施工行为与小志落水并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龙可兴夫妇对新天地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施工方与监护人分担责任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小志溺水身亡的地点为芦笛路飞鸾桥西侧约100米处的道路路基旁南侧水坑,该地点属于两江四湖二期工程芳莲池水道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范围之内。

   天力水利公司作为该项目清淤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处曾设立过围栏进行围场施工,在其承接的清淤工程完工后、验收之前拆除了该围栏,其未能出示证据证实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将施工场地进行了移交,而新天地公司作为该项目护岸、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进场施工,其也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已经对上述事故发生地点设立明显安全标示及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该地段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并最终导致小志在该地点落水溺亡的事故。小志的溺亡与上述二公司未尽警示责任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应当对龙可兴夫妇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均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当对该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另,龙可兴夫妇作为小志的监护人,任由未成年的小志晚间独自在外玩耍,未能尽到管理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小志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环城水系公司,法院认为其系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其不存在委任的过失,故龙可兴夫妇要求环城水系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对龙可兴夫妇的损失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龙可兴夫妇对其损失自负50%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均未能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看,无法确认责任大小,故法院认定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新天地公司提出其所负责的工程为护岸绿化工程,施工范围不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新天地公司未能出具证据直接证明其施工场地不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法院根据规划定点文所规划的施工场地,确认本案整体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也同时认定新天地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新天地公司应当对施工场地范围内承担警示责任,故对新天地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核定龙可兴夫妇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77080元,天力水利公司及新天地园林公司合计应承担50%即188540元;丧葬费17076元,天力水利公司及新天地园林公司合计应承担50%即8538元;精神抚慰金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法院酌情支持25000元。

   近日,秀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力水利公司、新天地园林公司各赔偿龙可兴夫妇各项损失111039元;天力水利公司与新天地园林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龙可兴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政工科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