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在甲山街道办事处“职工之家”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将庭审搬到案发地,通过特殊的庭审方式给被告人及在场旁听的周边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1年10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工程,即桂林市西二环路铁路改扩建工程项目。2012年5月6日,该公司将部分片石(碎石)买卖转包给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村委洋江头村集体承包。双方签订了片石(碎石)买卖合同。2012年5月8日,洋江头村村民小组提出了村集体承包项目的工作方案及要求经过大多数户主的同意并签名。但该村村民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等人为将上述片石(碎石)买卖转为其几个人承包,即与村民伍强、伍涛、伍德生等十余人开会商定,采取纠集部分村民到西二环路施工工地阻工的方式,迫使村集体答应其要求。
同年6月18日和8月4日,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纠集本村少数村民,到桂林市西二环路K5 300…K6 500段工地上,以个人身体阻拦施工车辆及其通道等方式,阻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队的正常施工,致使工地停工,延误工期,给国家、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鉴定,2012年6月18日,阻碍施工造成经济损失11272元;2012年8月4日,阻碍施工造成经济损失7260元,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532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为实现其无理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主观上均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具有聚众扰乱铁路建设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参加,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当庭依法以被告人伍永明、伍钟成、伍信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32元。
将法庭搬到案发地,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其更重要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树立人们群众良好的遵法守法的意识。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及辩护人用当地方言进行审判及辩论,使旁听的基层干部群众能清楚地了解司法审判,明白犯罪行为的危害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意味深长地结合本案案情以案释法,教育引导旁听的干部群众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通过旁听案件审理,我们清楚地了解了法院是如何审案件的,也使我们学习到了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官利用身边发生的人和事既宣传了法律及法院工作,又起到了预防警示作用,希望法院多到基层开展这种活动!”参加旁听的甲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建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