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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台阶上滑倒摔伤 商场未尽义务应赔偿
作者:蒋湘华  发布时间:2013-01-10 10:43:03 打印 字号: | |
  下雨天,顾客购物后在商场门口台阶上不慎滑倒摔伤,遂以商场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为由起诉索赔。1月8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林某商厦赔偿罗女士经济损失3793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2年2月29日上午,市民罗女士从桂林某商厦购物后从商场内行至西门出口时,因雨天路面湿滑,不慎从该商厦西门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上。次日早上,罗女士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罗女士所受损伤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后该医院对罗女士实施了右侧双极股骨头置换术,于3月20日出院。罗女士为此支付了门诊医疗费80.8元及住院医疗费33991.37元。因索赔未果,罗女士于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64926.17元的70%及精神抚慰金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罗女士申请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可知,罗女士于2012年2月29日上午9时07分从商厦内行至该商厦西门时,因雨天路面湿滑而从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鉴于发生摔倒事故的地点仍属于商厦的商场范围,且根据罗女士提交的拍摄于2012年3月8日、3月10日的照片可以看出,商厦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并未罗贴任何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鉴于本案中商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另行采取了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商厦应对罗女士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中罗女士对其摔倒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案中商厦应对罗女士所受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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