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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营利获利虽小 触犯刑律照样领刑
作者:蒋周安  发布时间:2012-11-21 09:55: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广西桂林市琴潭实验学校教师白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桂林市琴潭实验学校的教师,2008年至2011年9月期间兼任学校出纳,负责学校各项公款的收取支出工作。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为营利,私自将公款59839元存入个人账户,办理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至2010年4月7日,得利息15.71元。同年4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对公账户。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退出了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59839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某犯罪情节及后果较轻,且悔罪表现好等情况,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