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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异地保全并顺利调解一起600万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雷娜  发布时间:2012-11-20 11:26:55 打印 字号: | |
  11月12日,秀峰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近6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秦某诉称,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筹措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2012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借期一个月,借期内免息。并约定了借款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1、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过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2、另应按月息2%的标准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唐某同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0万,并按照被告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将上述款转入被告唐某建设银行全州支行账户。同日,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当天出具其签章的借款借据给原告持有。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担保,主办法官黄强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于11月12日前往全州,查封了被告桂林市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州镇水南村委全石公路旁土地40000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及被告唐某所有的位于全州县才湾镇的住房一套。

   11月12日下午,黄法官与书记员将开庭传票、保全裁定等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被告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纠纷。随后,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互谅互让、真心实意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经过耐心做工作,被告桂林全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同意共同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00万元,从2012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上述本息两被告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分别于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余款从2013年6月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400000元。考虑到双方以后的合作,原告欣然同意。至此,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