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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无盖绊倒人 管理部门须担责
作者:蒋湘华 雷娜  发布时间:2012-07-18 20:50:01 打印 字号: | |
  市民骑电单车被非机动车道上无盖的下水道井口绊倒受伤,花了1.2万余元医药费却被管理部门推诿拒赔。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桂林市市政局应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3.7万余元。

  2008年7月12日晚上8时15分左右,李女士骑电动车搭载68岁的父亲李先生和她两岁大的儿子,行驶至桂林市穿山东路非机动车道,再由北往南行驶至毅峰路口时,突然被非机动车道正中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井口绊倒,电单车前轮陷入井中,车上3人全部摔倒在地。李先生当场昏迷,口鼻流血不止。李女士和儿子的头和手被擦伤。李先生被送进医院后立即抢救,下唇被缝合5针,住院32天,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放射冠区多发脑梗、外伤性冠折、唇外伤、右耳神经性耳聋等,花了医疗费1.2万余元。

  事发后,李女士最初不知道要找谁去讨说法,后来她发现下水井盖上没有承重等级、制造厂家、生产年份等标识,便想到了找下水井盖的管理部门。于是,她先后找七星区市政局和桂林市市政局索赔,但两家单位均称那个下水井盖不归自己管理。协商无果后,李女士等3人将七星区市政局和桂林市市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电单车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因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井口造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另根据桂林市政府2006年市政公用发【200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桂林市政局应对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负责。另外,事发下水道井盖上并没有《铸铁检查井盖》行业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标识,桂林市市政局也没有出具证据证明该井盖质量是否合格,或对于损坏的井盖及时更换,法院认为桂林市市政局未能对事发路段尽到管理职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