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老总董某没有料到,其扣押挂靠在自己公司名下的货车竟然构成了侵权,被法院判决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每月1万元,也没想到经过法院的协调,其又节约了4万元。
2009年10月27日,唐某驾驶其挂靠在董某公司名下的货车在海南省三亚市发生交通事故。唐某和董某公司共同委托案外人赵某代为处理赔偿事宜。赵某代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后伪造了交警部门的调解书,唐某和董某均以为事故赔偿已处理完毕。2010年8月23日,唐某将其车辆转让给蒋某,蒋某支付了转让费后与董某公司重新签订了挂靠协议。同年10月11日,三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诉讼,唐某、董某方知被赵某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董某为避免法院执行其公司财产,以挂靠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其名下应属其公司财产为由扣留了蒋某受让的车辆。蒋某与公司交涉未果,遂于2011年8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秀峰区法院经调解主张运输公司先行还车未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已受让了肇事车辆,运输公司扣车行为侵害了蒋某的财产权,遂作出了前述判决。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案经一、二审历时十二个月,运输公司赔偿额达到了12万元。董某想不通,就向秀峰区人大进行了反映。区人大希望法院能做一下判后释疑工作。原案件主办人李莉法官遂向董某做了耐心的释法工作。指出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客观事实,因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两者不一致引起内部纷争时仍应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该车已由蒋某以合理价格受让,属于善意取得,运输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唐某与蒋某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唐某与蒋某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董某听后,对当初未听取法官先行还车避免扩大损失的良好建议后悔莫及,希望法院在执行中能多做和解工作。
案件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运输公司在银行的12万元贷款保证金。因该保证金需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作为贷款人的运输公司没有违约行为,银行才会返还,该款法院虽然已冻结,但尚不能扣划。执行法官张红宇经做双方调解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蒋某放弃4万元赔偿款,由运输公司另行筹资8万元赔偿蒋某并负担诉讼费、执行费。其后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法院工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