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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出台执行救助实施细则
秀峰法院工作简报2010年第二期
作者:政工科  发布时间:2010-07-05 15:34:09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执行案件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中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桂林市秀峰区根据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广西区高院、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建立执行救助资金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近日出台了秀峰区执行救助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执行救助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属秀峰区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二是执行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三是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生活严重困难,且未获得民政部门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急需救助的。

  细则对执行“救助”范围及数额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执行救助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秀峰区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执行救助家庭,有子女在校就读,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秀峰区教育救助条件的,可参照教育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对执行救助中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每户可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2000-5000元。对特殊困难的对象,经区政府研究批准最高一次性可给予救助2万元。

  实施细则对执行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受理及审核,执行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还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段书凡